(四)县纪检监察、检察、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造成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造林质量事故:
(一)连续二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三)配套荒山造林当年成活率低于40%的;
(四)退耕地造林当年成活率41%-84%,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85%的;
(五)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随意改变项目计划内容的;
(六)不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的;
(七)未建立管护经营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八)虚报造林面积和质量的;
(九)本办法所指责任单位或退耕户因应尽未尽职责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十)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退耕户失职造成造林质量事故,一律停发国家钱粮补助,收回退耕还林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一般造林质量事故(33.3公顷以下),按情节依纪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造林质量事故(33.4至66.7公顷)、特大造林质量事故(66.8公顷以上),依纪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补助资金政策责任追究。凡挤占、截留、克扣、挪用、虚报冒领退耕还林钱粮补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好处或者行贿、介绍贿赂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要依照《
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管理政策责任追究。凡违反承包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分如下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一)承包户采取垄断指标进行强租、骗租土地造林的,一经查实,须收回承包土地给土地经营权人,且追回其领取的国家钱粮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