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四)负责组织搞好退耕还林幼林的培蔸抚育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做好本村退耕还林的管护工作,严防返耕、森林火灾、人畜践踏和乱砍滥伐等行为发生。
(六)做好退耕还林面积和钱粮补助的张榜公示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抵扣、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
第八条 退耕户职责。退耕户是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负责造林、补植、抚育和管护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实施的质量负责。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搞好造林、补植、抚育工作,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管护,严禁返耕复耕、森林火灾、人畜践踏和乱砍滥伐,确保造林成果得到巩固。
(三)正确处理好与当地乡镇、村组的行政管辖关系,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四)听从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时,要做到合理、公正、规范,不得隐瞒、截留政策,不得强租、骗租土地。
(六)正确处理好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兑现农民应得的补助资金,不得违背民意,不得损害、侵吞农民利益。
第九条 县直机关各单位职责。县直机关各单位按2006年3月5日县委、县政府所指定的退耕还林整改驻点村,包干负责对其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与乡镇人民政府一道负有连带责任。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驻点乡镇、村全程搞好退耕还林各项工作,积极提供帮助,加强指导监督。
(二)负责向每个驻点村下派1名机关干部与乡镇一道包干专抓退耕还林工作,确保造林、补植、抚育和森林防火等特殊时期要有一定的驻村时间。
(三)负责抓好下派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将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认真落实下派干部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对本职应尽的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县财政局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把好拨付关。
(二)县农发行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调度工作,确保调度及时、安全运行。
(三)县信用联社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防止冒领等违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