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地的同行业企业需要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需要有质量检测、控制和监督的技术、设备和行为能力(资格);
3、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要有组织章程;
4、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需要制定该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地这种特色新产品的检测评价意见;
6、环保、气象部门对当地特殊气候、水文及其它地理特征和环境条件的检测评价意见;
7、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复;
8、接受国家商标局派员来现场调研和考察。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农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县、乡基层农业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权,承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组织生产者学习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四)强化市场监管。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