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矿山都应进行整合,拒不参与整合的,不予扩大矿区范围,煤矿不予批准单井改造;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受理变更延续登记申请。合法矿井周边的关闭矿资源,可以并入合法矿重新规划设计形成一套生产系统,也可作为合法矿的备采储量。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且煤炭资源枯竭矿井和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八)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发证管理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发证。
(九)探矿权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合;煤矿资源的具体整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对整合后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合煤矿生产设计进行审批,督促煤矿整改、完善生产系统,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有关问题。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其用地和矿业权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