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市场规则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引导矿山企业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可行、各方自愿”的原则,根据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要求,积极参与和支持资源整合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开展资源整合。鼓励市内外大中型矿山以及大中型矿产加工企业对小矿实施兼并、控股、联营,推动大中型矿业基地建设,组建大中型矿业集团。
  其中煤炭企业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16号)的要求做好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已关闭煤矿按照《关于印发〈衡阳市关闭煤矿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衡煤安整[2006]6号)实施资源整合。
  (五)优势明显、主体明确。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煤矿整合后只能形成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回采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和全负压通风,实行正规开采。整合应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实需要重新建井的,应严格按照设计建井,多余井口应一律关闭,杜绝一矿多井。
  对实施整合的煤矿,整合后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六)公平公开、透明操作。各县市区应将拟上报的资源整合方案和经上级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向社会公示;关闭矿山、整合矿山及压减矿井的情况也应在媒体上公示。
  三、整合目标
  (一)资源整合要标准适宜。煤矿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应不低于4万吨/年,条件好的矿井不低于5万吨/年,个别地区不低于3万吨/年;非煤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一律应予整合。
  (二)减少矿山企业数量,矿山布局得到明显优化。按照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调整矿山企业采矿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
  通过矿产资源整合,减少矿山企业数量,到2007年年底全市矿山企业数量在现在矿山的基础上,减少40个以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