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投入。具体包括下列资本性支出项目:
(一)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二)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三)购买企业股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人员安置提供的部分资金补充。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发放安置补偿金;
(二)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
(四)改革相关费用支出;
(五)其他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费,是指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支出项目:
(一)审计费用;
(二)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人员的工资和经费;
(三)企业经营者奖励费用;
(四)资产评估费用;
(五)清产核资费用;
(六)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七)诉讼及律师代理费用;
(八)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九)课题调研和培训费用;
(十)信息化建设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应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市国资委编报预算。实际发生时,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支出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实行财政专户专存、独立核算,按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表。专户实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及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