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在利润分配前,国有产权代表或市国资委授权代表应当按市国资委对预算的批复意见,依法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会议上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应缴利润和国有控股公司市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红利必须在次年6月底前缴清。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上缴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净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年度应缴利润数额,并下达利润收缴通知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利润收缴通知书,按时足额上缴利润。
第二十条 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净利润的30%。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60%。
第二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按市属国有股权比例分红,坚持同股同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收缴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收取。转让净收入全部列入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由市国资委提出安排计划,经分管副市长审定,报市长批准实施。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一)资本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