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暂行办法及时足额收缴,并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效使用。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决算草案,并根据需要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范围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国资委拟订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企业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编制本企业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由国有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并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预算调整一般应在每年9月份做出。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产收益决算草案,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上一年度利润分配一般应在本年的4月底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