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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七)港口的安全管理。港口经营须按照交通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按程序申报,经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涉及水上安全的群众性活动等的安全管理。对涉及水上安全的赶集、集会、庙会和演出等重大群众性活动、学生过渡以及气候恶劣季节人员过渡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证渡口有专人值守,坚决制止超员超载。村委会对本村渡口渡船和村民的船舶安全负责,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一名主要村干部专管。
  (九)提高保险意识,鼓励和支持开展乡镇渡船和客船实行保险制度,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保险公司要制定优惠费率,以提高客、渡船防范风险能力。
  四、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水上安全
  各地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水上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将水上安全纳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交通部门要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航部门对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运输船舶、浮动设施,依法实施运输或经营许可并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城市园林景区、公园等封闭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水上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夯实水上安全基础
  针对当前水上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隐患较多,乡镇无证小船、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严重和事故多发的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交通、公安、水利、工商、渔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非客运船载客、挖砂工程船乱挖乱采破坏航道行为和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要依法取缔“三无”船舶和无证船舶修造厂(点),对无证船载客应依法处罚,对拒不停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务必杜绝非客运船载客现象。要采取县、乡(镇)政府筹集一部分资金和船主自筹大部分资金的办法,建造和改建一批吨位大稳性好的短途客船载客载村民,让农民坐上安全船。严禁挖砂工程船在主航道和河岸边采砂。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务必整改消除,确保水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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