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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防止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水上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水上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上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改造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县、乡、村和船主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二、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乡(镇)政府设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门管理人员,工资和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要加大安全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财政安排渡口设施建设和客、渡船更新改造及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投入预算化。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抓好渡口码头改造和渡船、客船更新改造。乡(镇)政府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并具体负责对乡镇非运输船(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核发检验证书、船名牌和勘划载重线,对乡镇非运输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严禁非客运船载客和船舶超员超载。村委会对本村渡口渡船和村民的船舶安全负责,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一名主要村干部专管。对涉及水上交通的赶集、集会、庙会、演出、节假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和学生过渡,乡(镇)政府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渡口和集市(点)有专人值守,确保安全。
  三、采取措施,加强对各类船舶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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