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改制企业需要向市档案馆寄存的档案,必须按要求整理好后方可寄存。一次性支付寄存的保管保护费收费标准为:会计凭证每卷2元,其它档案(不含干部职工档案)每卷8元。以上档案处置所需费用由改制企业按专项费用列入企业改制成本(破产企业列入清算费)计划,市改制办资产处置部根据市档案局的意见及改制企业规模专项核算并计入企业的改制成本。鉴于目前改制企业净资产不够,改制缺口大的实际情况,可实行按卷计费,总费用封顶的办法,小型企业不得超过1万元,中型企业不得超过2万元,大型企业不得超过3万元。
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企业改制领导机构、改制企业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档案的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改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改制企业及驻企业改制联络组、清算组都必须切实履行档案管理、移交职责。
(二)各改制企业要成立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小组由清算机构负责人、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改制企业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驻企业改制联络组、清算组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主持鉴定档案的留存与销毁。对拟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由企业领导人和企业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
(三)切实执行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申报制度。各改制企业应在报批改制方案时到市档案局填写《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申报表》,将档案的归属、流向及所需费用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改制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以及对其中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按照档案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目录。档案移交或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交接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保存一套。
(五)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应与企业改制其它工作同步进行。改制企业应在取得市档案局关于企业档案处置工作验收合格的意见后,方可申请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验收小组对企业进行验收。市产权交易中心应依据市改制办的产权交割通知书和市档案局的《改制企业档案处置意见书》等材料为改制企业办理产权交割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