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为进一步合理处置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维护国家利益和档案安全,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根据《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现就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一)各类改制企业改制前原有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或整体出售给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但非中方控股的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及声像实物(含印章)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2)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3)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
(4)会计档案按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职工档案根据职工流向按有关政策移交给接收方、当地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
(6)生产技术管理档案、经营档案由双方商定,移交给接收方,或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的国家综合档案馆。
2、破产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破产后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原则上按上述类型改制企业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2)破产后关门走人的企业,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3、其它形式改制的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其改制前原有档案的处置工作按《湖南省贯彻〈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归属和流向
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的承办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收集,确保原件不散失,立卷归档后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二、改制企业档案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