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总额缴纳8%的保障金;
(二)自筹资金投资的工业厂房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总额缴纳5%的保障金;
(三)国家各种渠道投资的非重点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总额缴纳8%的保障金;
(四)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总额缴纳5%的保障金。
第五条 开户银行凭建筑业企业编制并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专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每2个月按前2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支付一次后续保障金,存入专户。开户银行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的情况及时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不按规定支付保障金的工程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查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与所招用的劳动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应为农民工在指定的衡阳市商业银行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通过专户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根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按月如实支付当月工资,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
第八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实施办法办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通知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到指定的衡阳市商业银行缴存,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开户银行、建设单位对其资金进行“三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证明退取剩余的保障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