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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0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按使用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依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能及时足额领取,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应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设衡阳市商业银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按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工程造价到指定的衡阳市商业银行缴纳首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首付保障金),存入专户。
  首付保障金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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