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国省补助资金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经省验收合格后,拨付上述补助标准的余款。县到乡镇公路省里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市财政局将根据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待拨款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城区由各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区发改局。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资金、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审查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其中:县到乡镇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2005]471号)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通畅工程项目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它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交通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少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以市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