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市农村公路办公室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100号)文件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一条 通畅工程造价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高估冒算,不得超标准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按有关标准予以补助;同时鼓励农村公路受益单位捐助,“一事一议”筹集,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 纳入省规划的县到乡镇公路项目省里补助30万元/公里,其余不足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
第三十四条 通畅工程中村道国家及省补助10万元/公里,县、乡道国家及省补助15万元/公里。通畅工程市政府平均每公里补助3000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配套一定资金,其中:南岳区政府承担通畅工程水泥路面全部配套资金,耒阳市通畅工程每公里配套不少于3万元,常宁市、城区财政每公里不少于2万元,祁东县、衡山县财政每公里不少于1.5万元,衡阳县、衡南县、衡东县财政每公里不少于1万元。
第三十五条 通达工程按国省每公里补助5万元标准,市、县财政不另配套资金。
第三十六条 县、乡(镇)政府要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坏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