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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备。
  第二十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省、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努力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到乡镇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由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负责,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成立质量监督小组,应安排专人、专车和专项经费,质量监督覆盖率要达100%。同时要采用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查;县到乡镇公路及所有的大中型公路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公示标牌并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
  第二十五条 水泥路面施工在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路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当地交通局和市农村公路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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