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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发改交运[2005]1829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是指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是指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等。
  通达工程是指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贯彻统筹规划、县乡(村)为主、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新增加用地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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