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使用的安全设备、装置进行安全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 参与本市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
(九)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可以从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中聘请专家成立专业安全生产专家组,专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在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工作优秀的安全生产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或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技术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第十条 聘任程序:
(一)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推荐;
(二)填写《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监局;
(三)市安监局负责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和《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安监局负责专家委员会及成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