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保证安全生产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医药、水利、环保、建设、建筑、消防、交通、特种设备、机电、工程等方面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按专业进行分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由市安监局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调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预测提供相关依据;
(三)参与本市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
(五)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