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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电子政务信息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的信息服务,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4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衡各单位信息员。
  第三条 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以下称信息员)是指经过专门培训、登记并认证,在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县市区和部门网站(网页)以及电子政务网络办公系统内采编、发布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电子政务事业;
  (二)具备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一定文字编辑能力和信息分析综合能力;
  (四)原则上是单位办公室或信息部门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便于和全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及电子政务信息的上传下达。
  第五条 信息员的登记、认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依据个人情况及工作需要,把选拔推荐的信息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初审;
  (二)初审合格人员参加衡阳市电子政务信息员认证培训考核;
  (三)参加培训人员考核合格后,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登记发证后上岗,并拥有在网络办公系统中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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