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我市是农业大市,有丰富的休闲农业资源,为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是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体验“三农”的新型农业经营形态。它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途径,是旅游工作的新领域,是新农村建设的新亮点,是县域经济新增长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统筹城乡发展、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加快发展休闲农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引导,大力扶持,促进我市休闲农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休闲农业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突出有序规范发展。
二是坚持一产与二产、三产相结合,突出产业化经营。
三是坚持休闲与旅游总体布局相结合,突出特色为主。
四是坚持休闲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突出文化德育内涵。
五是坚持开发利用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突出生态环保。
三、发展休闲农业的政策措施
(一)各地休闲农业企业纳入新农村建设的统一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支持范围,重点支持解决基础设施建设。
(二)国有农口企业经营休闲农业,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初级农林产品、水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且能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它新办独立核算的休闲农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对经审批的休闲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三)休闲农业企业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程序。规模较大的休闲农业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联营或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进行。农村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地兴办休闲农业企业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进行,但不能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期满时自行拆除。支持休闲农业企业开发整理荒山、荒坡、荒滩,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