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凡录用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费减免等各项政策。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毕业生在农村乡镇工作2年以上(含2年),报考研究生的,优先予以推荐。实行面向基层的考试加分政策。凡有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选派到农村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在报考公务员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基层从事农林水一线工作的毕业生,直接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入工作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也可与档案一并挂靠在市、县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三、规范就业管理,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培育并规范就业市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地、各单位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要按规定报告同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并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建立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需求信息,经核准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录用,做到需求信息公开,招聘办法公开,录聘结果公开。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主动收集需求信息,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实施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平台,实现人才资源和就业信息互通共享。
改善毕业生就业市场环境。营造“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环境。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除符合我市年度急缺专业目录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外,一律按照《
公务员法》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开展毕业生人才储备工作。吸引外籍高学历毕业生来衡阳工作,凡自愿来衡阳工作但又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本人申请,经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核实文凭及相关资料,可接收进入衡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储备库,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尽力做好就业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