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办发[2007]26号和中办发[2005]18号及湘办发[200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我市在湘南地区率先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全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民政等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组织和政策保证。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和管理服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就业工作格局。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实施积极的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
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类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毕业生。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毕业生中考试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