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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一)档案人员会同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要设定查询归档电子文件的权限;
  (二)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由经办人及时注明标识;
  (三)电子档案的物理地址存放在指定的服务器上,该服务器必须采用磁盘镜像备份措施。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物理归档的基本要求是:
  (一)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物理归档;
  (二)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三)按照立档单位纸质文件的分类方案和整理方法进行分类、整理,转存至耐久性好的载体(最好是一次写光盘);
  (四)归档的电子文件载体应标明载体编号、类别、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和软件环境以及是否经过查毒和杀毒处理等;
  (五)经办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配备计算机和统一规定的软件,通过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将办理完毕后的电子文件,即时向单位档案部门和当地国家档案馆逻辑归档。各单位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初始阶段,归档方式主要是物理归档。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要定期对电子文件归档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及时查漏补缺,以保证电子文件归档的安全、完整。在归档时应做到及时准确、数据完整、内容真实、编目规范、帐实一致、手续清楚。原电子文件载体在完成电子文件归档后,在其形成部门须保留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测与鉴定

  第十九条 在进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有无病毒感染等。
  第二十条 电子文件的鉴定工作包括:
  (一)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鉴定,按相关规范操作;
  (二)确定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归档电子文件及其载体必须通过市档案局档案鉴定机构的检测与鉴定,并添加电子水印和物理签章予以确认,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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