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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房屋承租人一户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安置,因此而增加的面积由房屋承租人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格50%给拆迁人补付建房款,其房屋产权属原房屋承租人。

  (二)房屋承租人在已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的基础上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且形成一个自然间的,其超出40平方米的以上的部分,由房屋承租人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予以购买,购买部分的产权属原房屋承租人,因设计户型原因增加的面积,未形成一个自然间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办理。

  自然间是指成套住房内除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过道以外的设计结构上独立且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

  三、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拆迁队伍建设,保障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一)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其资格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

  (二)拆迁单位资质证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培训并取得拆迁工作人员证,实行持证上岗。

  (三)严禁非专业拆迁工作人员执行拆迁任务,严禁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前进行拆迁,严禁使用其它非法手段强行拆迁。

  (四)违反上述规定强行拆迁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大力推行各部门联合把关制,共同配合搞好拆迁安置工作。

  (一)拆迁人在准备拆迁之前须持拆迁补偿安置总体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拆迁协议书、货币监管协议、货币补偿支付依据、产权调换房屋平面图等等)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准许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证书批准拆迁。

  (二)规划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发放《国土使用权证》、建工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部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均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验收合格意见,否则一律不得办理上述手续。

  (三)凡开发单位申请新报开发项目,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时均须提供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开发单位无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证明,否则,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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