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拆迁安置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力度,确保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凡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必须按《条例》、
《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必须按本通知履行好全部补偿安置手续。
(二)拆迁人必须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全部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其监管方式(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及监管资金分配比例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签订监管协议。
(三)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按有关补偿标准,将补偿费用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提供有合法产权手续,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并实行一次性安置;因特殊情况需要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被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提供周转房。
(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性文本。
二、依法实行最低居住水平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住宅面积过小的被拆迁人困难。
拆迁人拆除国家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对住宅面积确实过小的房屋承租人,应当按以下原则适当增加部分安置面积并实行有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