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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原则是按照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无房户足额发放,现有住房未达标的,按差额发放。

  (八)对补贴对象除发放住房补贴外,还应对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统一定为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衡阳市市区工龄补贴标准为5.2元/平方米。

  (九)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和按月补贴方式。

  (十)实行货币分房的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来源比照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列支。

  (十一)建立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及工龄补贴须经市房改办审批。各单位应在单位住房资金内设立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专户。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工龄补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将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工龄补贴需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向财政申报。

  (十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取消住房实物分配以后,各单位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提至6%,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由市房改办转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缓交。但单位应按规定填好有关表格建立相应的公积金帐户,计算出职工个人及单位应缴存金额,待单位条件好转时,单位及职别工个人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十三)建立住房资金使用、支取审批制度。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资金的支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改办审批。

  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资金的支取必须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1、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可凭有效证件申请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2、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规划、计划、房地、建工等部门的批准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文件申请支取本人及本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职工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申请支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4、自动离职的职工及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5、单位住房资金(售房款)先提取20%的物业管理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6、单位住房资金中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款提取2%的物业公用设施维护费后按工程进度拨付,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结余的部分按上述原则审批;

  7、物业管理基金及公用设施维护费的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加快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稳步推进住房租金改革,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

  (十四)1998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的公有住房在2000年以前仍可按衡政发[1995]6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出售(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市房改办原批复不变),1999年衡阳市区出售存量公房的成本价为砖混结构二等平均660元/平方米(各类结构各等级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详见《衡阳市市区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统一标准表》),工龄折扣额为5.2元/平方米·年,现住房折扣率为1%,一次性付清房价款折扣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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