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1999年5月29日
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社会化、商品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通过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加快存量公房改革,发展住房金融,强化物业管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住房停止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四)发放住房补贴以房价收入比(当地一套人均可享受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来确定,全市按房改属地管理原则划分的区域,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不予发放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发放住房补贴。
(五)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购公房、已参加集资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以及自有私房,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六)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仍按厅(局)级110平方米、县(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标准不变,并依此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原则
1、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别工上年平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
2、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除以2超出当地职工年均收入4倍除以人均可享受住房面积以上的部分,为每平方米住房补贴的标准。衡阳市市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753元/平方米,住房补贴的标准为87.8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