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县级以上的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各级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配戴标志,出示证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进行现场记录的要及时登记、照像或录像。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及其爱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新闻部门有权进行公开曝光批评。

  县级以上爱卫会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的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爱卫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因卫生质量下降而名实不符的,由授予荣誉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规定,对单位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