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全市每年开展春、秋两次统一灭鼠行动。各单位要加强常年灭鼠、防鼠设施建设。粮食、饮食、副食、肉食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存放食品与粮食的库房和食品操作间,要完善灭、防鼠设施建设,做到地面硬化、门窗铁网化、门底铁皮化、下水道(地沟)和通风口及孔洞网状化。
第十七条 加强对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工具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和国家禁止的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和工具。
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应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害毒饵还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第十八条 城区已划定的区域内严格限制饲养家禽家畜。机关、部队、厂矿企业、教学科研等单位因警卫、科研任务确需饲养以及市(居)民饲养犬类、猫类宠物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准养证”,并采取圈(栓)养措施。严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肉鸽类家禽家畜。
凡经批准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准养证”、携宠物到当地兽医部门登记,定期注射疫苗,挂“家犬免疫牌”,领取“家犬免疫证”。
违章饲养、放养的家禽家畜,由有关部门依法捕杀。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
(一)医院的病房、诊室、候诊室;
(二)托幼机构、少儿活动场所、学校教室、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
(三)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船舱、机舱内;
(四)图书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演出场所;
(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明显禁烟标志。
第三章 监督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新闻舆论、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