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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居民户和农村村民户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卫生户活动,争当文明卫生示范户。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文明卫生单位标准,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有关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卫生管理,搞好室内外卫生和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提高文明卫生水平。

  爱国卫生工作未达到市级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未达到省级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单位不得被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乡(镇)、村应当结合镇村建设规划整治环境,重点抓好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除害防病工作,加强对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市和各县(市)区要成立健康教育所,配备相应的健康教育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配备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卫生素质。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要开设健康教育专栏专题节目。

  抓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经常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普及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

  公民应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甘蔗渣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不乱贴广告、标语,不乱写乱画,不乱搭乱建,不乱摆乱设,不乱堆乱放,不乱挖乱埋,不损坏草木。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企业、屠宰场等单位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从事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基建工地卫生管理,及时处理建筑垃圾,清除蚊蝇孳生场所。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其孳生场所,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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