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2003年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强化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建设、卫生、环保、商贸、文化、公安、财政、交通、人事、工商、农办、教育、民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协调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户、文明卫生单位活动和开展健康教育、城乡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重大疾病防治等工作。
(五)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