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监察厅关于开辟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通告
根据赣办发[2002]12号《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现就开辟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辟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对促进我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通告规定,自觉维护“绿色通道”秩序,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货畅其流。
二、在我省境内交通线上运行的配有“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整车装载活猪、活牛、活羊、活禽、鲜蛋、鲜鱼、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含外省车辆),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及明显妨碍交通安全者外,免受其它任何检查,发生一般的交通违章登记放行。
“绿色通道通行证”只限于办证车辆装载条款规定的鲜活农产品时使用,若装载其他货物不得使用,否则,有关部门(收费站、检查站点等)可没收承运人所持的“绿色通道通行证”。
三、各类收费站、检查站、渡口等站卡,都应开辟“绿色通道”,对整车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优先放行。在出现交通阻塞时,对整车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协助疏导,使其方便通行。
四、各级农业(检疫)、公安、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对整车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得借故刁难和无理扣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五、从事鲜活农产品运销的流通组织和个人,必须守法经营。承运人在起运鲜活农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缴纳税费,办好相关准运手续。运输车辆要符合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按规定缴纳过路、过桥费,对违法、违规经营者不予保护。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发生地的农业、公安、交通、林业、监察等部门或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对造成运销者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在省农业厅成立联席办公室,承办“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受理相关咨询和投诉。核发“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公安厅、交通厅另行文通知。同时, 为监督本通告的执行,特在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监察厅及各设区市农业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江西省农业厅:0791-6238517,江西省公安厅:0791-7288391,江西省交通厅:0791-6243585,江西省林业厅:0791-8331140,江西省监察厅:0791-6222742,南昌市:0791-6527598,九江市:0792-8562798,上饶市:0793-8300730,抚州市:0794-8263268,宜春市:0795-3552324,吉安市:0796-8248624,赣州市:0797-8131110,景德镇市:0798-8521553,萍乡市:0799-6853309,新余市:0790-6412353,鹰潭市:0701-6271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