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执行标准种类、幅度、档次内确定较低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执行标准种类、幅度、档次以下确定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最低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较大,有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税收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地税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执行标准种类、幅度、档次内确定较高处罚。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地税机关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查办人员应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等,交本单位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岗位)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要以一定的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