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时恢复正常秩序。核电厂根据厂内核设施的状态,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出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发布。省核应急协调委要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要向国家核应急办、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核应急办、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省核应急办要向国家核应急办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核事故致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四、加强应急财物管理,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加强核事故应急经费管理,积极落实国家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各项政策,为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核电厂承担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核电厂和省政府共同承担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主要用于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核电厂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及时足额缴纳场外应急准备资金,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省核应急办制定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加强核事故应急物资管理,各级政府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并予以登记,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五、加强应急组织领导,提高落实职责能力
(一)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核电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职尽责,协同配合,合力推进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业务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在核应急管理所需的资金、土地、项目审批、技术装备研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值班、信息报告、预警信息发布及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