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核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核事故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要按照核事故应急管理与核电建设同步规划实施的要求,加强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
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要按照“积极兼容、资源共享、指挥前移”的原则进行,实现国家、省、市、县(市、区)核电厂的互联互通。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要坚持“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原则,适应我省核电建设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的实际,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核电厂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也要规划建设核应急指挥中心,作为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前沿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地的核事故应急指挥工作。核电厂作为核事故应急的责任主体,要高质量地建设场内核应急指挥中心,增强第一时间处置核事故的能力,
核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要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纳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及技术支持体系,建立完善辐射监测、医疗救护、去污洗消、气象保障、地震预报、通信保障、交通保障、撤离安置等各项基础设施。
核事故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建设,要积极探索市场运作、公开招标、寓储于企、寓管于企、定量储备、定期轮换等多种途径,建立完善包括辐射监测设施、防护器材、药材器械及其他物资在内的核事故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加强核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和物资器材管理,确保核事故应急响应的需要。
(三)加强核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核事故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要利用现有宣传文化设施,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公众核应急科普宣传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核电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公众对核电不必要的疑虑,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核电厂要认真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题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核应急办及核电厂要加强专业培训,建设一支责任心强、技术过硬、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核事故应急管理队伍。
(四)加强核事故应急演习工作。各级政府核应急办和核电厂要按规定组织核事故应急专项和综合演习。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由各级政府核应急组织负责,全省综合演习由省核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演习在省核应急办的指导下,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场内核事故应急演习由核电厂组织实施。在核电厂首次装填核燃料前,必须完成核事故应急各项准备工作,核电厂要组织场内核事故应急演习,省核应急办要组织全省场外核事故应急综合演习,并通过国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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