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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2.血常规:一般于妊娠32-34周复查血常规,如出现头晕、眼花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检查血常规,对于贫血孕妇(HB<100g/L)及时给予饮食指导和用药治疗,并且每2周复查一次血常规,视贫血情况决定治疗方案。
  3.尿常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复查尿常规,如出现体重增长过快、下肢浮肿、血压升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复查尿常规,尿蛋白阳性者,结合血压、病史和临床表现明确诊断,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慢性肾炎或泌尿道感染正确处理。
  4.50g糖筛查试验:一般于妊娠24--28周进行此项检查。
  5. 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对于糖筛查试验异常、羊水过多、高龄、妊娠期糖尿病病史、家族糖尿病史等孕妇要进行OGTT试验。
  6.胸片:有适应症者进行此项检查,排除心、肺等异常情况。
  7.胎儿电子监护:妊娠37--40周每周一次NST检查,NST无反应型必须复查,或进行B超生物物理评分及其他监测。根据情况行OCT检查。如大于30周出现胎动异常情况,可行NST检查。
  8.骨盆测量:入院待产前常规复测骨盆。
  9.ABO血型、Rh血型血清抗体检查:孕妇血型若为O型或Rh阴性,查其丈夫血型;如果丈夫是A型、B型或AB型,则有ABO母儿血型不合的可能,如果丈夫是Rh阳性,则有Rh母儿血型不合的可能,均需尽早对孕妇进行血清血型特异抗体及抗体效价检查,第一次检查在妊娠16周,第二次在妊娠28-30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
  (五)高危妊娠评定和管理
  严格执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每次产检,均应根据孕妇产科检查和辅助检查等结果,对孕妇进行高危妊娠评定,高危孕妇要转至高危妊娠专科门诊诊治,高危情况有变化的要及时登记、追踪管理;未能按时复诊的高危妊娠孕妇要及时召回复诊;对于超出监护范围的应及时转诊。
  (六)健康教育及指导
  产检期间,每位孕妇及其家人要接受一次及以上有关母乳喂养、自我监护、新生命准备等有关内容的健康教育服务。对于有以下情况的孕妇,应指导或转诊进行遗传咨询与产前诊断。
  1.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夫妇双方均为α或β型地中海贫血;
  3.TORCH感染抗体检查阳性者;
  4.生育过先天愚型等染色体异常儿的孕妇,或有染色体异常家族史的孕妇;
  5.夫妇一方有染色体平衡异位者;
  6.生育过无脑儿、脑积水、脊柱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等病儿的孕妇;
  7.性连锁隐性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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