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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穗卫基〔2009〕2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落实《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15号),制定了《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将在《广州政报》统一刊登,现印发你们。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局于2006年8月15日印发的《广州市孕期保健技术指引》(穗卫基〔2006〕1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

  围产期保健应从确诊早孕时开始,包括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时保健、产褥期保健。妊娠12周末前进行早孕建册,妊娠16周开始在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规范系统的产前检查,其中妊娠16-28周每4周产检一次,28-36周每2周产检一次,36-40周后每周产检一次,40周后每3天检查一次或随诊,孕满41周应及时入院待产。凡属高危妊娠,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一、早孕建册
  早孕建册是指孕妇在妊娠12周末前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孕管册”)。建册单位在为孕妇早孕建册时要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及必要实验室辅助检查,初步筛查高危妊娠,开展孕早期健康教育等。具体如下:
  (一)建册: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实行首诊建册或地段建册。首诊建册即由产科医院为有继续妊娠意愿的孕妇建立孕管册;地段建册是指孕妇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管册。
  城区原则上实行地段建册,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凡户籍不在广州或居住地与户籍分离的孕妇可就近选择有早孕建册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从化、增城、番禺、南沙、花都、萝岗等区(县级市)实行首诊建册,即由首次接诊的产科医院为孕妇建立孕管册。
  (二)各区(县级市)要制定本辖区早孕建册工作制度,规范和公示早孕建册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孕妇提供规范的服务。
  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使用和运转见附件。
  (三)询问病史
  1.年龄:年龄过小(≤18岁)、年龄过大,特别是≥35岁的高危妊娠对象,容易并发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产力异常、产道异常和遗传病患儿、出生缺陷儿等。
  2.职业:重点询问孕妇的工作环境,对处于不良工作环境的孕妇,应指导其在孕期避免或连续长时间接触有害物质,必要时提出调换工作的医学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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