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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失效]

  (八)反馈与网络管理:及时将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信息资料反馈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地段防保机构和计划生育部门,由其对新婚妇女实行孕前保健管理或计生管理。

  三、婚前保健服务环境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应与疾病门诊分开,形成相对独立的健康人群服务区,防止交叉感染。

  (二)环境整洁、安静、温馨、严肃。

  (三)用房布局相对集中,并符合婚检工作程序和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四)应设有宣传栏、小册子等科普宣传品。

  (五)在明显位置悬挂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设置公告栏介绍婚检程序、检查项目和有关须知。

  四、婚前保健服务管理要求

  (一)信息资料管理要求

  1.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婚前医学检查表由广州市卫生局统一印制,按区域管理原则逐级预定和发放。

  2.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

  3.婚检机构必须定期对婚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辖区内生育人群的健康状况和婚检中发现的区域性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质量管理要求

  婚检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包括组织与管理、转诊与随访、统计与上报、监督质控等)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管理制度”及“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本单位婚前保健工作。实验室必须制定婚检检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达到规定要求。

  (三)工作管理要求

  1.要切实维护男女双方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2.不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乱收费。

  3.对女性婚检对象常规肛查,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

  4.婚前保健服务实行婚检医师岗位责任制和主检婚检医师负责制,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全程质量管理。

  5.在婚检各工作程序中应仔细核对受检对象的身份证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6.服务对象申明需要婚前医学检查表及有关检验单的,应按有关规定复印给服务对象,原件存档。

  (四)便民利民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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