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9日)废止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广州市卫生局 2007年7月23日 穗卫〔2007〕6号)
婚前保健工作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患有影响婚育的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等疾病进行专业性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诊,并在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情况下提出医学指导意见,通过受检者自愿采取措施,使受检者婚育成功、安全、幸福及其后代健康,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的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婚前保健工作是一项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方法和管理要求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并需对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由经专项准入的机构承担,并依法实施专项管理。为规范我市婚前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学科建设,根据《
母婴保健法》、《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和《
关于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询问病史: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精神病、传染病、遗传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等各系统疾病、智力发育障碍等病史以及准备结婚男女双方是否近亲关系和月经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按婚前医学检查表逐项检查。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生殖器发育异常、肿块及是否两性畸型。
3.检验室检查:常规检查项目包括胸透、血尿常规、ABO血型、ALT与乙肝表面抗原、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缺乏症筛查、梅毒、淋病和HIV筛查。女性增加阴液常规和阴道毛滴虫及念珠菌检查。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关病原体确证实验、精液检查、基因诊断、染色体核型分析、心电图、B超、内分泌检测、活体组织病理检查、智商测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