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企业关于以上材料真实有效的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下同)。
第十条 申请变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事项的单位,第一类和第二类的企业应分别向省、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变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名称,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网站名称、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网站其他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变更网站栏目,需提供相关变更栏目和内容的复印件,以及在线浏览网站变更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七)变更服务范围的,原资格证书收回,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企业关于以上材料真实有效的声明。
第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一类企业的申办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四),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受理决定书》(附件五)。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辖区内第二类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材料转呈单》(附件三)一并转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