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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二)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企业关于以上材料真实有效的声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下同)。

  第十条 申请变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事项的单位,第一类和第二类的企业应分别向省、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变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名称,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网站名称、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网站其他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变更网站栏目,需提供相关变更栏目和内容的复印件,以及在线浏览网站变更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七)变更服务范围的,原资格证书收回,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企业关于以上材料真实有效的声明。
  第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一类企业的申办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四),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受理决定书》(附件五)。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辖区内第二类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材料转呈单》(附件三)一并转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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