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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申办第二类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三个月以上,系统运行稳定并连续三个月无任何违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记录;

  (三)申请企业拥有独立的机房和服务器,或将自有服务器托管于满足条件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机房;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七)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八)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九)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十)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人员。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单位,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da.gov.cn)在线申请(申请人务必记清网上申请成功后随机自动生成ID号码),申办第一类和第二类的企业应分别向省、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说明;

  (六)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七)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八)设备汇总表;

  (九)开展业务的基本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十)软件测评机构对相关功能模块以及系统安全性的测评报告;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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