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6〕1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于2006年3月6日经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山东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申办及变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暂不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下同)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以下简称第一类);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自身网站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以下简称第二类)。
第三条 山东省辖区内的法人企业,申办、变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第一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转报;第二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