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函〔2008〕83号 2008年5月2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109号),要求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疫苗、中药注射剂、血液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入网、培训、实施工作。2008年10月31日后,以上四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未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不得生产与经营相应品种。
实施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入网阶段:生产、经营“四大类”药品的企业和各级药监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分别在国家局组织的生产、经营企业培训班开始前7个工作日完成入网手续办理(具体方法见附件1:药监部门入网方法,附件2:首批与后期生产、经营企业、药监部门入网条件与流程)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培训时,需携带数字证书服务费,在培训现场缴纳并领取数字证书。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抓紧入网并督促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办理入网手续。
培训阶段(5月7日-7月31日):生产企业由国家局统一培训,经营企业由省局组织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实施阶段(6月12日-10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期完成入网和监管码赋码工作,并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对所经营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联系和反馈。
国家局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人:海颖
联系电话:(010)88331937,88331947
传真:(010)88331937
电子邮箱:haiying@sda.gov.cn
联系人:中信21世纪运营中心
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259123
传真:(010):58259111
附件:⒈药监部门入网方法
⒉首批与后期生产、经营企业入网应具备的硬件与入网流程
附件1:
药监部门入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