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九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
第四十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符合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本年度授奖;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人、拟奖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金数额为30万元。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1993年颁布的《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穗科字[1993]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