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对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突出贡献类的拟奖候选人、科技进步类的一等奖、二等奖的拟奖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参加评审的委员必须占全体委员80%以上,会议表决才有效。
(四)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人、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人、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