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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成员若干人。
  评审组的成员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省、市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穗部门,以及其他特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称“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是指由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一名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或四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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