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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五年内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
  (二)五年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者不同项目两次以上获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其中在一个获奖项目中为第一完成人;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的获奖项目在本市累计实现利税2000万元以上。已获奖项目利税只能累计一次。
  以上所称“实现利税”指标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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