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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30日)废止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科字[2001]39号)


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大专院校,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ОО一年五月五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组织”,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市属事业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应用,或者承担我市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并将成果应用于本市的;拥有合法知识产权,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项目的国内外组织。“公民”是指上述组织实施项目的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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